女子代孕引发夺子大战 法院判决代孕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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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read_tpc p{font-size:16px;margin:16px,0;text-indent:2em;line-height:1&#46;5;text-align:left;}#y_from{-moz-background-clip:border;-moz-background-inline-policy:continuous;-moz-background-origin:padding;background:#FEFCF4 none repeat scroll 0 0;border:1px solid #FFE79F;clear:both;color:#666666;font-size:14px;line-height:16px;margin:10px;padding:10px;text-align:left;}</style><p />(代孕: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在国外,代孕已经成了解决不孕症的一种选择。 )<p />因为妻子不能生育,年过五旬的外籍华人胡某与妻子商量后,选择了借腹生子。在与未婚的柳某(化名)达成协议后,胡某和妻子满怀希望的等着孩子的出生。孩子出生后,柳某舍不得孩子,反悔了。<p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监护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柳某对孩子不享有监护权,其监护权归原告胡某夫妇享有。<p /><STRONG>望子心切借腹生子</STRONG><p />八十年代初期,胡某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某国的大学。学成后,他留在该国工作,并把妻子接来,夫妻双双加入该国国籍。二十余年的打拼,虽事业有成,但膝下无子,这成为夫妻两最大的遗憾。<p />经医院检查,妻子任某无生育能力。此后,任某坚持治疗却不见任何效果。胡某夫妇决定用胡某的精子和捐赠者的卵子进行受精,将胚胎植入一名育龄女性的子宫内进行孕育。2008年5月,胡某网上发帖,在中国寻找代孕母亲。从众多承诺代孕的回帖中几经筛选,胡某夫妇看中了居住在常德市鼎城区30岁的大龄未婚青年柳某。<p />胡某飞到国内与柳某见了面,实地考察后很满意,很快与柳某签订了代孕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柳某属于爱心代孕;胡某承担柳某代孕期间的一切费用;胡某付给柳某代孕费10余万元;孩子出生后,柳某放弃抚养权,孩子归胡某抚养。<p />协议签订后,2008年5月,在一家医院,由捐赠者的卵子及胡某的精子做成了胚胎,被植入柳某体内。 柳某怀上胡某的孩子后,回到家中安心地做起了准妈妈。在海外的胡某心系骨肉,几乎每天都从国外打电话给柳某叮嘱孕期应该注意的事宜。<p /><STRONG>骨肉难分引发官司</STRONG><p />2009年3月底,柳某产下一男婴。胡某夫妻得知这一喜讯后,迫不急待地提出要来中国将孩子接回。柳某借口婴儿还需母乳哺育几个月,不宜长途飞行,提议他们几个月后再将孩子接回,并保证这期间一定会将婴儿喂养好。<p />孩子出生数月后,胡某夫妇按捺不住思子之情飞赴中国,要接回儿子。这时,舍不得孩子的柳某以代孕费偏少为由,拒绝将孩子交给胡某俩夫妇,要求自己抚养。双方私下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胡某、任某一纸诉状将柳某告上法庭。<p />胡某提出:柳某是孩子的代孕母亲,不具有生物学上的母子关系,胡某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事前已有约定,待小孩出生后柳某放弃抚养权;胡某有经济实力保障孩子更好的成长和教育。诉讼期间,胡某向鼎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代孕协议书》和某医学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亲子鉴定书》,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p />被告柳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柳某仅是孩子的代孕母亲,依照代孕协议之规定,被告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给付,被告在孩子孩子出生后便放弃抚养权。但原告虽给付了书面协议约定的费用,但胡某曾口头承诺部分补偿费,在原告胡某未将额外补偿给被告之前,被告不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p />对于上述辩解主张,原告柳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p /><STRONG>法院判决孩子归亲生父亲</STRONG><p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柳某《代孕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所提原告胡某口头承诺额外给其补偿的辩解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p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经亲子鉴定为孩子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被告柳某经亲子鉴定不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故原告胡某要求确认与非婚生子亲子关系,非婚生子监护权归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所提被告柳某与非婚生子系代孕母亲关系无亲子关系,判令被告放弃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支持。<p />受理此案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孩子归胡某夫妇监护、抚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已生效。(任文婧 王蓓 高英明)<p />(为保护当事人的绝对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地名、单位隐去)<p /><STRONG>[专家观点]代孕协议应属无效合同</STRONG><p /><STRONG>王剑: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STRONG><p />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做出明确的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目前法律确认和保护生育权的主体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p />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对代孕作了明确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p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如果代孕的双方即代孕需方和代孕母亲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是《婚姻法》与《计划生育法》所不允许的。因此,目前很多代孕协议看似严谨,但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p />但应当看到,代孕的出现还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不应消极地严加禁止,一味否定,而应当用积极、客观、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正常运行。<p />来源:人民网<p /><div id='y_from'>From: <a href="http://www&#46;phpwind&#46;com/yahoourl&#46;php?jumpurl=http%3A%2F%2Fyxk&#46;cn&#46;yahoo&#46;com%2Farticles%2F20100818%2F3zyg&#46;html%3Ff%3Dpw" target='_blank'>http://yxk&#46;cn&#46;ya ... g&#46;html?f=pw</a>     Powered by <a href="http://www&#46;phpwind&#46;com/yahoourl&#46;php?jumpurl=http%3A%2F%2Fcn&#46;yahoo&#46;com%2F" target='_blank'>yahoo&#46;com&#46;cn</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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