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私自收养子女有望“转正” 符合者可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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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户外 2011-2-25 07: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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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read_tpc p{font-size:16px;margin:16px,0;text-indent:2em;line-height:1&#46;5;text-align:left;}#y_from{-moz-background-clip:border;-moz-background-inline-policy:continuous;-moz-background-origin:padding;background:#FEFCF4 none repeat scroll 0 0;border:1px solid #FFE79F;clear:both;color:#666666;font-size:14px;line-height:16px;margin:10px;padding:10px;text-align:left;}</style><p />昨天,市(北京)民政局、市卫生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本市公民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符合一定条件的,将可在取得《收养登记证》后,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相关手续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目前,本市依然存在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根据民政部的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本次5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主要是集中处理本市2009年4月1日前形成的私自收养问题。 根据该通知,本市公民2009年4月1日前在本市私自收养子女的,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被收养的子女年满14周岁或收养人符合《收养法》一定条件的,将可在取得《收养登记证》后,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应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派出所,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通知同时要求,各区县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对于该通知中一些未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部门将建立会商机制,调查属实后将依法妥善解决。市民可登录市民政局网站或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了解详情。<p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p /><div id='y_from'>From: <a href="http://www&#46;phpwind&#46;com/yahoourl&#46;php?jumpurl=http%3A%2F%2Fyxk&#46;cn&#46;yahoo&#46;com%2Farticles%2F20100318%2F2cs5&#46;html" target='_blank'>http://yxk&#46;cn&#46;ya ... 8/2cs5&#46;html</a>     Powered by <a href="http://www&#46;phpwind&#46;com/yahoourl&#46;php?jumpurl=http%3A%2F%2Fcn&#46;yahoo&#46;com%2F" target='_blank'>yahoo&#46;com&#46;cn</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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